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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打通政府采购合同纠纷的仲裁途径

出处:eNet硅谷动力
责任编辑:alei

[04-8-5 15:58] 作者: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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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仲裁员的政府采购法知识培训,提升仲裁员的业务素质

  当然,处理政府采购合同争议的仲裁员应当符合法定任职条件,具有良好法律知识修养和过硬的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改进开庭审理艺术。为早日化解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加速市场经济流转,还应鼓励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调解结案。加强对广大仲裁员队伍的政府采购法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是一件持之以恒的事情。仲裁员的人品和法学素养应当比其他的法律人应当更高,这是每个仲裁员应当明白的道理。只要仲裁员恪守公正与效率的两大理念,能够使自己的仲裁活动经得其法律和良心的双重检验,就一定会博得越来越多政府采购市场参与者的尊重与信赖。

   (三)尝试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仲裁试点的思考

  当前,各地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纯粹为商人之间的商事纠纷较多,而对面大量广的政府采购合同纠纷受理得很少。尽快打通政府采购合同纠纷的仲裁途径,既是完善仲裁制度的需要,也是推进政府采购市场法治化工作的重要内容。建议各地仲裁委员会积极受理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件。也可以考虑设立以政府采购行业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政府采购合同纠纷。该类分支机构的仲裁员可由政府采购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担任。

  如果目前的仲裁机构无力受理大量政府采购合同纠纷,又不同意下设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仲裁分支机构,可否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呢?回答是肯定的。根据《仲裁法》第10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这里的“统一”二字,含有反对滥设仲裁机构之意,但在措辞上有别于“唯一”。设立政府采购合同争议仲裁机构,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扎实试点,稳步推进,切忌一哄而上。仲裁机构制定仲裁规则时应当充分考虑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仲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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