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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治供应商的“诚信危机”


责任编辑:alei

[04-3-19 15:33] 作者:崔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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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每年的3.15消费者维权日里,都会有不少的采购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投诉供应商,可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投诉的效果却还很不理想,导致这种事后难以维权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平时不注意防范供应商的“诚实危机”,而供应商的“丧诚失信”行为看似由于多种不测因素而一时“疏忽”造成的,可透过一系列的表面现象,不难使人们悟出当前政府采购领域中还存在着的许多急需规范和解决的实质性问题,究竟如何才能防范供应商的“诚信危机”呢。

  首先,我们必须要意识到“诚信危机”的实质不是一种意外的失误,而是一系列典型的或是有预谋的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违法乱纪行为,因而,绝对不能容忍其滋生与蔓延。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机构和人员,对其发现的供应商言而无信的行为,总是表示能够“理解”,因为办企业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盈利和赚钱,因而,逐渐地滋长了一些企业丧失诚信的恶习,严重干扰了政府采购活动,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益,《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可见,“诚信危机”实质上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1、正是由于缺乏诚信而导致有的供应商经常通过种种不正当的手段,变相地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要严格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供应商为了保持其竞争优势,以争取更大的中标机会,就采取种种措施排斥外地供应商介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有的供应商则有意空投“假标”,在“夺”标后再伺机同采购人等协商“改”标等等,以变相地掌握“标的”的控制权,这就严重地影响了其他供应商的正当竞争等等。

  2、正是由于丧失诚信而容易使有的供应商习惯于采取各种措施,变相地侵占采购人的正当权益。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一般都是用的财政资金,而不是单位的自有资金,这对一些不怀好意的供应商来说,就感觉到赚取财政资金要比赚取其他单位的或个人的钱容易得多,因而就产生了以种种不正当手段去赚取财政资金的念头。如,有些供应商串通一气,以高价围标;有的供应商以低价“抢”标后,却没有实质性的履约能力,进而就尽力向采购人“推荐”其他价格更高的同型商品等等,这种行为,表面上看还是一种公平交易,但却使采购人付出了更多的本来就不该付出的资金,白白地多花了财政资金,降低了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宗旨。

  3、正是由于没有诚信而导致了各种无序的竞争,从而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供应商由于信誉观点不强,导致其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视采购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我行我素,无序竞争,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采购市场秩序。如有的供应商仅仅是受人之托,参与“陪标”;有的供应商“中标”后竟没有能力履行其“中标”义务,更不敢签订采购合同,从而又放弃其“中标”权利,使相关采购评审工作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使中标商的选择从第一中标候选人,调选到第二,甚至于第三中标候选人等等,同时,还必须要与各有关方面产生各种不必要、不愉快的交涉行为等等,这就严重地影响和干扰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运行。

  其次,我们应当承认“诚信危机”的发生虽是供应商单方造成的,但其他相关的采购当事人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应该要严格地规范和完善自身的采购行为和操作程序。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供应商,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应当以诚信为本,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妥善解决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而如果其言而无信,自然会受到包括市场规律在内的诸多方面的处罚与制裁,受损失的还是他们自己的利益,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我们也不宜作过多的议论,但作为政府采购的其他当事人来说,如果能够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各项操作和管理制度,则就能有效地遏制和防范供应商的“信用危机”问题,从而就能直接避免给国家、社会等方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给自己的工作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等方面要求不严,疏于防范,就有可能给供应商的弄虚作假留下了不少的可乘之机。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要“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这对生产性的供应商来说,就是必须要有一定的机器设备等,以确保具有履行合同的生产能力;而对流通领域的供应商来说,如各种代理或销售商等,就是必须要有可靠的商品货源,确保其在中标后能及时供货。因此,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采购人有责任要对其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认真的审查,以遏制无货源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空头行为,从而从源头上避免了各种“中标”后却又无法履行“中标”义务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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