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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商面临盗版挑战 软件不该受版权法保护? |
出处:PConl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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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12-15 09: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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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太平洋新闻中心 al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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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ongyuexu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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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旧金山一法庭受理了一案件,上诉人称计算机软件不应该受版权法的保护,版权法应该只适用于音乐,文学以及其他创作作品。
知识产权顾问Greg Aharonian希望说服法庭:软件制造商利用专利保护它们的产品已经足够,并且专利提供的保护更为全面。但是,在短期内实现这一目标比较困难。
这一案件旨在澄清价值1000亿美元的软件产业究竟该应用哪一部法律来保护它的产品。目前,像微软公司之类的软件制造商既应用版权法,也使用专利法以保护它们的创作,并且还有“点击生效”协议保证使用条款。
但,软件行业商业团体的一名官员说,并不是每一个软件产品都受专利的保护的。
“如果你剥夺了我们控告侵犯版权者的权利,我们也即失去了对抗盗版的主要武器。”商业软件联盟法律顾问Emory Simon说。该联盟估计,去年美国业界因为盗版而造成的损失高达65亿美元。
Aharonian在他的申诉中辩驳道:软件版权法违反了美国宪法中明文规定的正当程序,因为它们(软件)并没提供明确的应用边界。那即意味着业界人士以及法庭对这些规定没有清晰的概念。“说不定是直到我提出诉讼,法官才开始在脑子里想这些是什么,该怎么表达之类的东西。没人知道”,Aharonian在一次采访中说。
在最近一宗著名的案件中,利盟便起用了版权法以阻止竞争对手制造计算机电路。此类电路可以让便宜的墨盒工作于利盟的打印机上。02年一法庭判定利盟胜诉,但是上诉法庭在今年10月推翻了这一决定,允许对手Static Control Components销售它的墨盒零件。
发明者申请专利时必须证明他们的想法是前所未有的而且属于原创,申请流程通常需要数年时间并且要花费数千美元。而专利在20年后即告过期。
相比较而言,任何人,即使是在鸡尾酒会的餐巾背面写下一首诗,它都会在作者逝世后70年内受版权保护;如果作品属于公司,则年限为95年。
美国版权部的一名官员拒绝对此案表态,但他明确说,版权保护对于美国软件制造商而言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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