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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MSN变相捆绑 本土即时通讯企业直面生死劫 出处:中华工商时报
[ 2005-07-06 11:16:18 ] 作者:范亮 责任编辑:zhengzhihui
  不久前,微软的MSN终于来了,这次正式登陆中国市场是大张旗鼓的高调进入。

  其实,MSN早就来了,此前是站在门外把手伸进来,而现在是把整个中文MSN业务都建到了中国,这包括MSN的中文网站和相关的研发机构。

  就在MSN正式跨进中国市场之前,微软已经通过非正式进入取得了中国市场700多万用户的经常性使用。然而微软帝国为MSN这款免费产品所做的一切让中国的IM(即时通讯Instant Messenger,简称IM)企业感到不安,这种不安不仅仅是来自于同类大企业的正面竞争,更多的是对隐藏在MSN背后市场进入策略的忧虑,因为这是一种看不到伤口的致命伤害。

  微软MSN暗度陈仓

  微软在推进MSN入中国市场时也许是出于本土化的要求,也入乡随俗地玩了一个“马甲”的游戏。其实微软的及时通讯产品中有两个软件,一个是我们大家熟知的M SN Messenger,另外还有一个微软自己也不刻意宣传MSN的同胞兄弟就是Windows Messenger。在“Windows Messenger所拥有的功能是MSN Messenger功能的一个超集。”这句含糊其辞的解释背后是,两个软件在账户名、密码和好友列表这些主要功能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使用同一个账号名称和密码分别从两个软件均可成功登陆(但不能同时登录这两个软件),而且好友列表内容完全一致并且保持同步更新,而不仅仅是微软含糊其辞的两者“具有十分相似的外观、界面和技术”。也就是说微软的Messenger软件有两件帐号名、密码和好友列表等主要功能完全一致的“马甲”,只不过Windows Messenger这件马甲微软在功能上把它做得更为丰富一些。

  那微软苦心包装的这两件马甲的商业意义又何在呢?我们还要仔细分析这个软件分别运行的背景和条件,才能得到真实的答案。

  再次涉嫌不正当竞争

  就在微软MSN正式进入中国的新闻发布会上,微软公司全球副总裁,MSN全球市场暨销售部副总裁罗麦克信誓旦旦地告诉媒体:“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从没有与MSN Messenger捆绑过,微软MSN Messenger以及其他服务和Windows系统是两个完全可以分开的平台,WINDOWS不会影响到其他门户网站的使用。”

  罗麦克的这句话从逻辑上来讲并没有错,我们从表面上看MSN Messenger和Windows操作系统之间的确是井水不犯河水相互完全独立,但是我们仔细对比之后就可以发现,与MSN Messenger主要功能一致的另外一件马甲Windows Messenger却是从Windows XP操作系统发布之日起就与该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的,随着操作系统安装在你的电脑里,这恐怕是微软这位全球副总裁心知肚明却又不愿意为外人道的“九阴真经”。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专家于国富律师告诉笔者,由于Windows Messenger和MSN Messenger在账号名、密码以及主要功能使用功能上是相同的,微软XP操作系统对Windows Messenger的直接捆绑,也就意味着间接捆绑了MSN Messenger,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是无法掩人耳目的事实。

微软之所以颇具心机地去使用基本功能相同的两个Messenger软件,在策略上为了避免被竞争对手直接起诉不正当竞争,玩了一个借Windows Messenger之尸还捆绑MSN之魂的商业伎俩。一个与XP操作系统捆绑,另一个MSN Messenger则完全独立,其目的是造成XP操作系统与MSN Messenger两者没有捆绑的假象,但是还是露出了自己间接捆绑MSN的尾巴,其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绕开国际上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法律规定,于国富律师认为其实质还是涉嫌不正当竞争。


  完善相关立法刻不容缓

  从立法方面看,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11种违法行为已经不能适应12年后急剧发生变化的市场,全国还有近20多个地方立法机关制定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办法,但这些法律、法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执法的需求。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滞后和缺失,导致中国本土IM企业受到不正当竞争的侵害,反对却找不到准确的法律依据,微软正是利用了这种中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不完善来侵害本土IM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而在相关立法完善之前完成绞杀中国本土IM企业,达到独霸中国IM市场的目的。

  于国富律师分析认为,我们的立法速度虽然显得比较迟缓,但并不等于说我们的本土IM企业就束手无策,一点办法都没有。我们国家有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成文立法滞后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类似于微软这种在市场实际形成并滥用垄断优势地位的情况,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暂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进行扩大的解释,这样就可以直接应用在相关的司法实践当中,有了这样的司法解释中国IM企业就可以以此为尚方宝剑,进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活动。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专门的申请有关司法解释的制度,但肯定是有需求才会有相关的司法解释,那么这时候中国的IM企业们要把自己需求的声音通过某种形式反映出来,让最高法院听到和认识到这种需求的存在性和迫切性,这是目前我们的IM企业们应当立即放下内斗,团结并行动起来的事情。

  国家工商管理局的一位官员也建议,由于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国内受到垄断性质不正当竞争侵害的相关企业,可以将自己对于遭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向国家工商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反映,这样管理部门就可以依据企业的要求进行有关调查。

  中国IM软件企业的生死存亡将决乎于中国相关立法的完善速度和程度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对于微软在中国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态度和中国IM软件企业对于相关政府部门所产生的影响力。这将是一场生死时速的惊险上演,对于微软帝国只是毫发之得失,但对于中国IM产业乃至于各大门户网站却是生与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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